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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亟待法制护航

发布日期: 2013-07-25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2254 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从推进网络安全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法律化视角,就网络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及国外借鉴、中国网络安全立法模式选择等问题展开热烈争鸣,奉献智慧,分享成果。
直面问题
  新华社湖北分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方政军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其催生的互联网络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正在来临,其积极效应带来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提升、财富的增长、交易的便捷、文明进程的加快。同时也带来全球范围内经济过剩效应、知识霸权效应以及制度霸权效应等负效应。
  华中科技大学图像识别与人工智能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胡汉平认为,目前中国网络规模大、网民数量多、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其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网络攻击上升、网站数据篡改量增多、网络系统复杂性及脆弱性增加都使网络变得更加不安全。
理性引导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引导在理性范围之内,公安部刑侦专家、湖北省政协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尚武表示,互联网作用巨大,“怕不得,离不了”,但“网无边,行有界”,“要用好,先管好”。互联网急需规范管理,且必须依法管理。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并携手互联网协会将网民行为引导在理性范围之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强调,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推动网络社会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有益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回应,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秩序构建与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比较借鉴
  在回顾反思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历程基础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张绍明剖析了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立法层级低,其明显弊端在于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差;其二,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其三,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现象严重,立法内容交叉重复;其四,存在法律空白,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滞后性和局限性。网络安全是一个世界性议题,探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法治建设的急迫任务,是国际人士、国内学者、执法司法工作者一致选择的目标任务。对此,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道勤表示,发达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呈现出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现代化特征,为中国网络立法模式建立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与路径。《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李小明认为,有必要适时总结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成功经验,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在较短时期内逐步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重点探索
  网络安全涉及面广,但立法应有重点。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处长毕海滨表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核心,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就是现实社会的安全问题,应实现实体社会权利保护与虚拟社会权利保障的协调一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汪习根补充提出,有一种“被遗忘的权利”,即网民有权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信息的主张,这实际上是隐私权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将“被遗忘的权利”明确地写进该保护法中,并完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和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实现对个体网络隐私保护的最大化。
多维推进
  网络安全立法应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性思考和经验概括相结合,应对网络安全立法进行多维度、多视角探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王亚平认为,中国立法模式选择应当有条件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即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地方立法;坚持安全优先,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保护网络自由,维护利益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公共秩序等相关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提出,网络社会的新社会结构形态特性是网络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内在发生机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以及不同条件下,网络民意既可能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应在网络民意与法律科层之间建立互相对话的沟通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保卫学院讲师王慧认为,网络执法要发挥“技术、管理、法律”3只有形手的作用,弥补3者的现实缺陷;网络安全保卫机关执法时应遵守伦理理念、道德原则和道德准则;国家公权力执行者要从思想和行动上紧抓“信念”与“责任”2根伦理主线不放松。
  对此,徐汉明则建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应对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高度,提高对网络安全保护重要性、急迫性、正当性、程序性的认识,制定权责明晰、结构严密、体系完备、功能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网络安全法律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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