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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发布日期: 2004-10-26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554 次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截至2004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0012亿,比去年同期增长39%。这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创造了条件。《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作空间,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增加市场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市场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保险资金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入市,这是保险资金入市角色的重要定位,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保险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从国际经验上讲,保险资金以机构投资者入市也是国际惯例,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走国际化道路。

  该负责人强调,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高,有效控制好投资风险是保险资金顺利入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为此,《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风险。一是准入控制。设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是比例控制。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股票市场容量、风险程度及保险公司投资状况等因素,调整投资比例。三是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市场行为,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定禁止行为;要建立股票投资托管制度,实施第三方独立监控,防止管理人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的发生,防范内部管理风险;要设定投资基准,选择以绩优、蓝筹、流动性强、财务状况稳健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的指数作为股票投资基准。四是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将通过编制监管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和风险监管技术模型,及时发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并进行检查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互换和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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