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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别成“隐形贿赂”

发布日期: 2013-08-07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1964 次
 

“现在出国旅游已成为权钱交易中替代‘钱’的一种主要行贿方式,而且有向基层渗透的趋势。”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基建科室负责人郑凯向记者坦言(6日《法制日报》)。

“出国旅游”成为一种隐贿,甚至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相关治理却显得尤为艰难。原因在于,一方面“商业贿赂”认定难,这种行为多是“点对点”,没有第三方在场,隐蔽性较强,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司法机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是根据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使得商业贿赂界定不够明晰。

治理商业贿赂难,还因为主管部门分散导致“各自为政”,结果往往“以罚代刑”。比如针对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曾经的以旅游贿赂医生行为,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而对“什么人接受了贿赂,得到了什么好处,哪些公司参与了贿赂行为”等关键问题,却没有部门参与查证,以至于让受贿者逃脱制裁。

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填补“制度漏洞”,为打击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职能的调整,减少资源分配的权力,最终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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