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一份研究报告建议有步骤进行金融混业经营试点
发布日期: 2003-04-10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382 次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最近推出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
营的过渡时期,不宜一蹴而就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而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改革试点。在
比较了各种混业经营模式之后,该报告提出,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组织模式在目前应选
择银行持股公司(后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报告认为,经过20余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法
律政策环境已基本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具有萌芽态势的混业经营模式。
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资本市场尤其
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是吸引银行业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商业
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并没有将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大门堵死,
仍有相当的法律空间。
报告还对比了世界范围内的三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现行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分
业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
制在我国不可能有立足之地;至于异业子公司模式,是指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
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行的子公司,这显然与《商业银行法》中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矛盾。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银行的股东即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
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
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
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报告提出,混业经营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者不仅要更新观念,积极努力
地推进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实现培育我国新型金融集团的任务,同时应借鉴国际监管惯例和
国外监管经验,建章立制,加强合作,实现对风险因素的协同监督,如此方能稳健、高效、
健康地推进我国的混业经营步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