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季报披露有新要求
发布日期: 2003-04-01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800 次
中国证监会修订《季报规则》季报披露有新要求明确了季度报告的报告期间;公司要
披露完整利润表,及每股收益等几个重要财务指标;增加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更多的引
入公司自行判断的因素,要求如果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须披露及分析;增加业绩预警及
公司对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披露要求 。
从今年起,上市公司季报披露内容与格式将发生一些变化。如公司只须在指定报纸披露
正文部分,并按照表格形式进行披露,附录部分(即三张完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正文则通过上网披露,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则》,修订稿)
(详见第13版)做出的规定。经修订后,公司季报所披露的信息将突出重点、便于阅读,同时
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所加强。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2001年4月首次制订发布《季报规则》(2001年稿),自2002年第一
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依据该规则披露季度报告。根据公司的披露情况及市场反映,结合2002
年7月做过的季度报告问卷调查结果,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季报
规则》(2001年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规则。
从结构上看,与2001年稿划分章节不同,《季报规则》(修订稿)将上市公司编制的季报
划分为四章,即总则、正文、附录、附则。正文分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三节。就具体内容而言,经修订的《季报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季度报告的报告期间。同时规定指定报纸须披露正文部分,上网
披露正文及附录部分。
正文和附录的主要区别在会计报表的披露要求不同:正文部分只披露利润表,附录部分披
露三张完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是,正文部分,增加“重要提示”,与年报、半年度报告保持一致;增加第九条,要求
公司披露股票简称、代码及董事会秘书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以方便投资者查询;对第十条“
财务资料”部分进行修改,要求公司披露完整利润表,及每股收益等几个重要财务指标。修改
了2001年稿中对于简化报表的披露要求;增加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此外,修改了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删除了2001年稿中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方面涉及会计数据同期对比
分析的条款,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报告期利润
构成情况;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等;同时,增加十三条、十四条。其中第十三条属于“重
大事项”披露部分,此次修订删除了2001年稿对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
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
行为的进展情况等其他事项的具体披露要求,改为:若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同时规定,如公司已在临时公
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修订后的条款,
更多的引入公司自行判断的因素,要求如果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须披露及分析;第十四条“
若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
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进行说明。”作为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的部分披露,要求对变动原因及其影响做出分析;另外还增加了业绩预警及公司对经营计划
作出滚动调整的披露要求。
三是,附录部分,要求公司上网披露除正文部分外,还须披露三张完整报表。
四是,增加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公布的季度报告格式按照
表格形式进行披露,与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形式保持一致。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