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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27项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 2003-04-02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479 次
不再审批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和批准,同时将加强对证券交易 所停牌、复牌工作的检查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 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 同时就做好相关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同时要求做好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   通知列出了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及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如证监会不再审批证券交 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和批准,同时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停牌、复牌工作的检查;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应当在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签订或修改的业务协议应当向证监会报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内 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向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报告;关于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推荐,证券 公司可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需要证监会 出具意见时,证监会将予以配合。   有关基金、期货的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证 监会报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的兼职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 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免情况应当在报送基金监管数据库信息时一并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在 境内设立办事处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内容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时间、地点、 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办事处的行为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作为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一 部分内容;证监会不再审批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仅核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投资咨询业 务资格,并颁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 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证监会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上市协议备案、证券公司筹建验收、境内非证券类机 构在境外设立证券类机构审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备案。 中国证监会决定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分别是:“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股票承销商材料备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审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期货经纪合同文本核准”及“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 业资格核准”。上述7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      通知指出,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中国证监会将根 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 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摘自《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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