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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迈出网络法治化重要一步

发布日期: 2013-09-10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1942 次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网络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的不规范付出了代价。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侵权,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各种网络非法经营活动花样百出。

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一场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专项行动全面展开,以秦志晖、杨秀宇、周禄宝、傅学胜、仲伟、窦玉刚等为代表的一批网络造谣传谣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这场有力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被誉为“网络民心工程”。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枉不纵,坚持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是当前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形势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迈出了我国网络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首先,司法解释体现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造谣传谣是网络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表现形式,一些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以及应该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都一一给予了明确。

同时,司法解释始终坚持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既通过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又通过严格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厘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其次,司法解释体现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统一的原则。一些人之所以秉持“网络无国界”和“网络绝对自由”,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自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网民的各种言论和行为可以不受约束。但是互联网时代,人与社会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趋势不可逆转,以致我们无法再区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所以,我们的法律适用也必然是统一的。从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基本理念。

网络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誉为是足以改变世界发展进程的强大技术力量,但是这种技术力量必须是推动人类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正能量。而要保证这一点,只能依靠人类的最高理性——法律。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依法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我们已经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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