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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可以写进旅游合同

发布日期: 2013-09-24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2281 次
 

有业内人士质疑,既然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在旅游合同中,是不是就不能写明任何购物安排和自费项目呢©

对此,杨富斌明确表示,这也是对旅游法过于严格的解释或误解。

“在我看来,如果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购物和自费项目就可以写在合同里,或者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

杨富斌认为,这样做的益处有:一是和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并无冲突,二是可以保证旅游者要求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为,如果组团社不把购物安排或自费项目明确地写在合同里,并安排在行程单上,那么,地接社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或行程单而拒绝这部分旅游者的合理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要求。即使是组团社自己直接派导游人员或领队带团,导游也可能会以行程单中没有安排为由,拒绝做出这些安排。

同时,如果不明确写进合同里,导游或领队临时安排部分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必然也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为事先没有准备和安排。而如果写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地接社或导游做出购物或自费项目安排,那么这部分旅游者的权益就可以实现。同时,也可预先安排好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尤其是到国外旅游时,提前安排好购物时间和自费项目,对旅游者更为有利。否则,就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有的旅行社可能会有顾虑:这是否会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追究呢©对此,杨富斌认为,如果没有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是不会受到追究的。

根据民事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旅游者投诉,旅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主动执法。如果旅游者理解、支持和表扬这些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旅游监管部门还会予以表彰,根本不可能再追究责任。

“如果真有某些监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也可根据旅游法的这一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富斌表示。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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