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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消费

发布日期: 2013-09-25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2085 次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

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消费

被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结束行程30日内可向旅行社办理退货

国庆假期马上就到了,旅游市场将掀起高潮。10月1日又恰逢新《旅游法》出台,消费者在出游前对旅游过程有哪些知情权?旅行中万一碰到突然事故该怎么办?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明确指出了旅游者的10项主要权利和5项主要义务。

另外,针对新《旅游法》,日前,浙江省旅游局联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浙江省旅游网上公开发布了《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记者从杭州各大旅行社获悉,新版的旅游合同近日将落实。

游客有权拒绝强制消费

也可在结束行程30日内提出退货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这份《指南》中,明确旅游者的10项权利分别是知悉真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合同转让权、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救助请求权等,而旅游者的5项义务包括文明旅游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义务、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安全配合义务、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

在拒绝强制交易权一项中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新《旅游法》关于取消强制购物点的规定,引起很多消费者的关注。杭州国际旅行社董事长张玲中表示:“我们已经通知国外所有有合作关系的地接社,取消了购物点的合同签订,在合同里加入了导游服务费的明细,导游有了正当收入后,安心带团,那些靠提成的购物点自然就消失了。另外,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强制购物的事件,我们肯定会按照条例处理。”

浙江省中青旅市场部经理蒋斌表示:“这份《指南》是对新《旅游法》的梳理和补充,让消费者对旅游中权利和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

游客有义务告知健康情况

并遵守旅游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当然,《指南》对旅游者在旅游中的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指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对此,蒋斌说:“在订一些旅游产品时,比如去西藏,旅行社会建议消费者去做一个健康检查,这个时候,消费者就必须如实向我们介绍自己的身体状况,当然我们对个人的身体情况实行保密。”

另外,对于旅游者安全配合义务,《指南》指出,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这项义务其实很多消费者也都会关注,因为旅游过程很可能碰到意外,由此和旅行社发生纠纷也比较常见,比如你去的旅游目的地突然地震,而你连酒店的钱也付了,但当时状况不允许再继续旅行,这时候,旅行社是不需要向消费者退回酒店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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