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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规定"6月实施 重要商品实施价格预警

发布日期: 2003-05-20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298 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价格监测规定》,将于6月1日实施。   新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是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 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场变化更为复杂的新情况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改 进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   《规定》明确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 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 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规定》对价格监测主体、监测对象、组织体系和价格监测行为规范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 定,要求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 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发布重 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 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政府科学、有效地制定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生产、 流通和消费,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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