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券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发布日期: 2003-05-22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485 次
证监会发布通知叫停券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新的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定中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有关
通知(详见第2版)明确指出,证监会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新的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
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在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
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所谓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
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
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通知指出,此前已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
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证监会审查,并立即按照
相关规定,对已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进行纠正。
这些规定包括:第一,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
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
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使
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第三,集合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关于
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