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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被收购公司维持上市条件 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布日期: 2003-05-23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195 次
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被 收购公司维持上市条件。   点评:企业的融资方式不外乎两种,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如果采用外源融资,不论是采取 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成功的关键都在于投资者愿意出让资金的使用权。与债权投资相比股权 投资的收益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投入就覆水难收,这种特殊的产权安排使得投资者面临着更 大的风险。因而,股票的转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考察,保护投资者利益, 树立投资者信心,始终都是培育和发展股票市场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股票 市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带来的是政府信用挥之不去,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特别要求由国家 出面来制订各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保护。否则的话,在信用水平低下的经济环境 中,单靠市场的信用机制还难以解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该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是 相关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实际上是一回事。想想吧,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得到 了很好的保护,投资风险的降低导致融资成本的降低,而融资成本的降低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业绩 优良、发展前景看好的公司到证券市场上筹资。否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股权投资的不可退出性, 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遏制,证券市场就会成为骗子的天堂,如此巨大的投 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升,优秀的企业和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就会退出市场,这就是 经济学家们常说的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回头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说已经成为社会 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共识了。然而,市场参与者常有的不满或抱怨提醒我们这个市场中还有某 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在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或机制上对投资者利益加以保护方面,我 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深圳特区报/孙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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