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范围放宽
发布日期: 2003-06-04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5205 次
中国保监会于日前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
业债券的范围和比例都有所放宽。暂行办法规定,今后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
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原
来的不得超过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
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
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
资产的20%。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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