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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管办出台相关通知 向国债回购风险开战

发布日期: 2003-07-07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866 次
深圳证管办出台相关通知 向国债回购风险开战    深圳证管办日前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国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 要求其切实加强国债业务的风险管理    券商不得利用国债托管、投资业务开展变相的融资业务,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非法国债投资代 理协议,严禁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作他用    未经法律认可的投资者有效许可,券商不得擅自动用客户国债    针对目前证券营业部在国债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营业部国债业务的管 理,其中包括对国债回购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批程序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全面防范因客户或营业部违 规操作而引发的国债回购风险    深圳消息 针对近来一些证券公司因违规开展国债业务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危害市场经营秩序、 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深圳证管办日前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国 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要求其切实加强国债业务的风险管理。    为有效防止证券公司通过签订不规范的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作他用, 营业部擅自对外签署代理国债投资协议骗取资金、为客户出具虚假国债证明、盗用客户国债、国 债卖空等行为,《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牢固树立合法、守规经营的正确理念。    一、不得利用国债托管、投资业务开展变相的融资业务,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非法国债投资代理 协议,严禁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作他用。    二、未经法律认可的投资者有效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客户国债。    三、针对目前证券营业部在国债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营业部国债业务的 管 理: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对营业部的国债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 止营业部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国债融资协议,非法融入资金;对国债回购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批程 序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全面防范因客户或营业部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国债回购风险,特别加强对国 债回购放大、大额国债回购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建立必要的国债投资客户回访或函证制度, 建立国债业务在电脑信息系统、财务、交易等重要环节的风险监控;进一步加强对营业部的印章管 理,严禁出具任何形式的虚假资信证明;加强对营业部国债业务的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力度,提 高内部稽核水平和效果,防患于未然。    深圳证管办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应立即对国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进一步明确内部管 理职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堵住漏洞,纠正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与此同时,深圳证管办加强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国债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近期对辖区国债业务的 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根据国债业务的特殊性,深圳证管办计划对国债业务的现场检查建立一套较为 完善的检查子系统,纳入到已开发的证券营业部现场检查分析系统中。此项工作目前正在紧张进行之 中,预计下半年可以完成开发设计工作。    (上海证券报记者 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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