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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议公开基金高管收入 防止不道德收益

发布日期: 2003-07-17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359 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问题一直为市场所关注。近日,有一些业内人士建议, 基金公司应公开披露高管人员的收入情况,鼓励高管人员获取“阳光收入”,防止不道 德风险收益出现。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说,由于投资者购买的基金是协议式基金,没有公司主体, 导致投资者的权益没有依附的实体机构和组织,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另 外, 协议式基金治理结构特征是“仆人当家”。基金公司是受主人之托理财,但主人 的主体又不明确,容易导致灰色收入现象。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公司高管 人员收入应该公开披露。   基金公司是代公众理财,因此,其人员收入应该与理财水平挂钩。刘纪鹏认为,目 前,基金公司不仅是高度垄断经营,而且按照固定的收益率收取管理费用,在一些基金 问题较多、理财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于情于理都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 了尽可能保证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应该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反映基金公司业绩 的三大财务报表;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中在公司获取收入的人员收入状况;公司的收 入与公司业绩实施浮动挂钩情况说明。尤其是在基金规模高速扩容,并成为证券市场机 构投资者主力的情况下,基金公司更有必要对公司高层人员收入进行公开披露,提出让 市场认可的合理的奖励机制。他进一步表示,从监管的角度看,监管部门还应该对基金 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监管和指导。这样,才能从体制上保证基金公司在阳光下取得更大 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秦池江也对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公开披露收入一事表示赞同。他 认为,基金持有人应该充分掌握基金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高管人员的酬薪情况。 基金高管人员作为受雇者,应该明码标价,使其收入与贡献相一致,才能促使基金公司 人员尽责尽力,进而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   但也有部分业内人士不赞同公开披露基金公司内部人员酬薪情况。他们认为,基金 公司是以人力资本为主要成本的公司,如果公司高管人员酬薪全部披露,公司的竞争架 构就凸现出来,容易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况且,基金公司的业绩反映在基金的价 值上,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市场价值约束,因此,没有必要再通过公开披露基金公司高管 人员的酬薪措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华认为,基金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一个利益整体,其 所提取的管理费用形成了基金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对高管人员个人收入再作 进一步披露和细分。如果投资者认为基金公司抽取的整体管理费用过高,可以重新讨论 费率问题,制定出市场认可的收费标准,而没有必要深究基金公司内部人员收入水平的 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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