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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是如何减持国有股的

发布日期: 2003-07-23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579 次
英国:坚持先盈利再出售      英国政府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遵循“先盈利再出售”原则,采取了先易后难、分段推进 的措施。       1979年至1988年,英国政府将盈利且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如英国石油、英国电信   等推向证券市场;对于亏损的国有企业,则通过裁员等手段改善财政状况并提高竞争力, 在实现盈利后再出售国有股权。1989年后,英国政府才开始出售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及 处于衰落的老企业。      在英国国有股减持过程中,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如简化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等, 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国民参加,从而既增加购买 国有股的资金来源,又保证出售时的公平性。      由于英国政府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坚持“先盈利再出售”,因此,在出售国有股之前成 立独立于政府的私有立法和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然后再由政府选派金 融、法律、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家对待售国有企业资产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力争在市场 上为国有股争取到最合理的价格。至于具体的国有股出售方式,则表现为多种并存,如协议 转让、股权置换等。      英国的国有股减持应当说相当成功。英国公众在经过观望后,形成了购买国有股的热潮。      印度:将国有股出售给共同基金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将政府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分开,印度开始推行国有股 减持措施。印度的国有股出售按渐进方式进行,但国有股并非直接出售给私企或个人,而是 出售给了国家控制的共同基金。      印度国营企业的股票出售分两阶段进行。从1991年12月开始为第一轮,政府允许国有 企业部出售最多占每个国营企业注册资本20%的股票,国企部在250家国有企业中选择了31 家(共10.5亿股)经营良好的企业,组成825种股票投资组合(每个组合中有9只国企股) 供共同基金选购。       1992年2月股票上市后,印度投资者积极进场交易。受此刺激,第二轮面值10卢比的 国有股平均溢价接近40卢比,3.5亿股的出售计划顺利完成。1992年,印度政府开始允许 私人设立的共同基金购买国营企业的部分股票,并开始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证券市场,进一步 促进股市行情的继续上涨。      通过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印度不仅基本实现了国营企业经营机制脱离行政控制和为财 政筹措收入的政策目标,而且活跃了证券市场,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结构,推动了对外开放程 度。      法国:政府确定国企股价格      法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的民营化法律规定,实行民营化和国有股减持的范围为工业、银 行、保险等部门中经营较好、有竞争力的企业,即经过改革和产权重组有可能成为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      法国国有股减持的基本方式分为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市场方式即通过交易所出售国 有股,非市场方式指政府可以用双方“自愿转让”的方法使某些“核心股东”取得稳定股权。 核心股东集团成员一般为大型企业,其所持证券两年内不得转让,并且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出 让所持股份时,必须将其80%的数目优先出售给集团其他成员,目的是加强民营化公司的内 聚力和稳定性。此外,“职工股东制”也是一种以非市场方法转移股权的形式,既企业发行 的股票按一定比例优先售给本企业职工,但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法国出售国有企业股票一般不采取招标方式,因而其价格是由政府部门权衡公司经营状 况、当时股市行情、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因素后制定出台的。法国法律规定,出售给 欧共体以外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0%,任何法人和个人不能获得超过 资本总量50%的企业股票。       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法国政府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出售国有企业获得了1930亿 法郎,其中1260亿法郎用来偿还公共债务和补贴国家日常开支,760亿法郎提供给被转让企 业用于追加资本。      德国:国有股减持权限相对集中       20世纪80年代,德国以渐进方式进行国有股减持,其本身并无长期计划或有序的统筹 安排,而主要是国家出于减轻财政负担这一消极理由被迫进行调整的结果。这一时期德国政 府通过减持国有股获得的收入,近2/3用于偿还国债、弥补赤字、补充财政收入,其他用于 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科技和环保事业。      上个世纪90年代,为满足《马斯特里赫条约》规定的条件,德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有企业 的改革。国有股减持范围已不限于80年代的矿产和制造业部门,而扩大到长期被认为是“天 然垄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1996年上市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在1999年完全脱离 国家控股。      德国的国有股减持权限比较集中,这是由其国有股管理体制决定的。德国政府对国有股 权的管理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内阁会议,重大决策如选择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 进入或退出某一经济领域、扩股或股份上市等由内阁会议讨论决定。第二个层次是政府各部, 负责一般决策和日常的管理业务。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政府18个部(局)中,有13个部 (局)具有管理国家参股事务的职能,设有专门的参股事务司(处)。一般性的国有工商企 业和银行的股权管理则由财政部负责。      政府作为股东在行使股权的方式上同其他出资人一样,通过股东大会向公司监事会选派 股东代表监事,具体工作则由管理参股事务的政府部门负责。股东代表监事经主管部门提名, 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内阁会议批准,由股东大会确认。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有重大决策权和监 督权。但遇到特别重大的问题,如国有控股公司资本运营中的增资和买卖股权要报财政部, 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方向调整要报主管部门,有些重大问题还要报内阁会议决定。因此,国家 参与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减持国有股分别要由财政部和内阁会议批准。      上个世纪90年代,德国东部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国有股转让与西部的民营化和国有股减 持是有区别的。西部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是上市,东部不采取上市方式,而由企业和个人 与托管局签订购买合同。      日本: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日本民营化改造和国有股减持集中体现为对“三公社”的改革。       “三公社”是大型企业,构成日本国有企业的主体。为了对其进行改革,20世纪80年代 初,日本政府成立的第二届“临时行政调查会”进行了相当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就“三公社” 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的步骤和途径提出了相当详尽的意见,后来成为国会立法确定具体改革 方案的主要参考依据。      按照《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NTT公司设立之初的国有股由大藏省代表政府直接 持有,减持须经邮政大臣和大藏大臣认可,并在“国会议决通过的年度预算限额内”进行。      《日本国有铁道改革法》则将国铁解体,把原属国铁的国有资产分割后交由新成立的11个 法人企事业团体继承,其中包括7个客、货运公司。依法建立的国家机构——国有铁道清算事 业团是各客、货运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后者成立之时则为前者全额出资的国家参股制企业。新 设立公司继承原国铁资产、债务及其定价等事宜由运输大臣会同大藏大臣决定。      以NTT公司国有股减持为例,由于NTT股票的出售数量和金额之大史无前例,为了保 证其出售价格和方法的公正性,日本专门成立了NTT股票出售问题研究会。该研究会就NTT 股票出售的基本方针、出售时间、股票上市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后,向大藏大臣提交报告。 大藏大臣据此向国有财产中央审议会提出《关于NTT股票的处置》咨询意见。该审议会下辖 的股票出售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关于该年度出售方法的报告,其中明确 了制定股票出售价格的原则。政府根据NTT股票出售问题研究会的意见,在该年度预算中列 入股票出售收入,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修正预算。大藏省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并确定 具体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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