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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令人费解

发布日期: 2003-07-23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429 次
中消协近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保险格式合同令人费解,缺乏透明度,排在保险领域 消费者最不满意方面的首位。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代表着经 营者的利益,对消费者不公平。另外,保险合同内容复杂难懂,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某 些关键条款设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为了尽量囊括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造成的,是无法避   免的。据某人寿保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算师表示,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在《保监 法》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制定的。在条款中,严格界定各种风险是必要的。广州保监办 综合处副处长黄海晖认为,保险公司每推出一个险种,都必须经保监会批准,在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会对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进行干预,责其修改,所以保险合同应该不存在蓄意欺骗 消费者的情况。     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教授也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 制定,这是由该行业的特性决定的,保险公司不可能为每个客户单独制定合同。要解决这个 问题,首先必须是投保人主动地去了解它,此外,对某些自己的特殊需要,可以向保险公司 提出,以附加合同条款的形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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