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的两种不同声音
发布日期: 2003-07-29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4943 次
“修改后的《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
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宣告成立时,证券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
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讲述的这段话意味深长。(感受中国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击型波段……)
业界盼“大手术”
《证券法》实施以来,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和证券业界“深有感触”。去年以来,在监
管部门的组织下,业界就积极介入,对《证券法》的修改发表意见,证监会也拿出征求意见稿
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并两易其稿。
本报记者获得的《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现《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
“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
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也需原则性修改。同时,有关限制“T+0”回转交易的第106条也在被
删除之列。
例如,原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被删除。
原第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经营
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独家证券
参考,披露更多内幕……)
原第76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被删除。
原第106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被
删除。
原第119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被删除。
原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业务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和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经过修改,增加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原第141条有不得为客户融券融资的规定被删除。
原第142条有关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
量或者买卖价格的规定,被删除。
根据统计,整个征求意见稿有近150处的修改。从条款的前后秩序,到词义的表达,大
动干戈的背后,监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稿,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专家出言谨慎
与行业监管部门和业界充满热情地讨论《证券法》修改细节不同,包括周正庆在内的
众多参与《证券法》立法和修改的专家都对于修改的重要意义,诸如:“促进证券市场发
展”、“加入WTO后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紧迫性”等宏观面上的问题作了充分的表态,
但在谈及细节问题却出言谨慎。
周正庆日前表示,总体来看,现行的《证券法》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此次修改不
会有太大变动。
“对《证券法》是否动大手术,关键要看最终调研、审议以及市场各方讨论的结果。”
《证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本报记者如
是说。
“如果要改,也不需要大的修改,现行的《证券法》还是基本符合证券市场实际发展
情况的。”原《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说,“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滞后,而是中国
证券市场的痼疾———股权割裂的问题。现行《证券法》讲同股同权同利,而在国有股不
流通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再好也无法实现。同时,还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
“我本人是积极支持《证券法》修改的,怎么改则要看《证券法》适不适应现在的市
场形势需要,如果不适应,即使动大手术也无妨。”曹凤岐说,但他指出:“一些媒体关
于《证券法》214条有150条要修改的报道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证券法》修改小组才刚
刚成立。媒体报道的《证券法》修改第二稿只是部门意见,仅仅作为一种参考,并不能完
全成为修改的基础。”
王连洲认为,在符合市场的需求的情况下,对法律原则性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
风险,以稳定市场秩序。
他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实践总是要超越法律条文一步。例如在混业经营和大宗交易
等方面,都有超越现行法律的突破。在这样的情况下,拘泥于形式上的修改,还不如加强
实践过程中的监管更重要。
对近期《证券法》修改的舆论热潮,有权威专家认为,没有绝对完善、面面俱到的法
律。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着力于长远。这位专家提醒说,不要对《证券法》修改寄予过
高的希望,或者认为它就能解决一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