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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栾风廷、杨福军两位同志重大表彰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07-01    稿件来源:    发布:周舟    阅读次数:2957 次
 

2013年上半年控股集团山东板块公司筹建及业务开展期间,栾风廷同志与杨福军同志主动请缨,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勤勉尽责,尤其在山东明源石化煤炭业务启动过程中,不辞辛苦,不计个人得失,不远万里开拓煤炭业务,为该煤炭业务的突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特别是栾风廷同志在做好监事会主席本职工作的同时,不计个人得失与报酬,积极投入到山东板块各项工作中去。

为鼓励栾风廷同志和杨福军同志的工作精神,根据集团公司激励管理办法,特对以上两位同志作出如下重大表彰:

1、奖励栾风廷同志奥迪A6轿车一部(排量3.5),山东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万股权,自该表彰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奥迪A6轿车轿车使用权及使用分配权,五年后可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奖励杨福军同志山东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万股权。

希望全体员工积极向两位同志学习,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公司做出更大、更突出的贡献。

 

关于给栾风廷杨福军两位同志重大表彰决定的通知(1)关于给栾风廷杨福军两位同志重大表彰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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