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内容格式有变化
发布日期: 2003-04-15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7344 次
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
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及《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作为投资者了解发行公司的重要文件,招股说明书(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和募集说明书(
可转债)将发生一些变化,今后它们将按中国证监会日前新修订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与披露,为
此证监会还下发了有关通知就修订做出详细说明.
通知说,拟首发公司、拟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应按相应的新准则编制
招股(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将摘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同时将说明书全
文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对于招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新准则规定,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
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
此外,新准则还对招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做出重新规定。规定指出,拟首发公司招股说
明书的有效期由原来的三个月改为六个月,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
适当延长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拟发行可转债券公司的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也由原来的
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