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自9月起可异地开立
发布日期: 2003-05-06 稿件来源:综合管理部 发布: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6481 次
从2003年9月1日起,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
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属地开立、
属地管理”。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
便办理支付结算。
这位负责人说,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定,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
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
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
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
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也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新华网)